上市公司海正药业控股子公司
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
年12月23日,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控股子公司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云生公司”)管理人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昆明中院”)作出的()云01破10号之一《民事裁定书》裁定批准云生公司重整计划,并终止云生公司重整程序。
一、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
年11月13日,云生公司收到昆明中院的《民事裁定书》和《决定书》(()云01破申15号),裁定受理云生公司的重整申请,并指定云生公司清算组担任云生公司管理人。云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年12月17日召开,对《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》(以下简称“《重整计划草案》”)进行表决。其中,职工债权组、小额债权组(债权金额10万元及以下)权益未受到调整,不对《重整计划草案》进行表决;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《重整计划草案》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,管理人于年12月21日向昆明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云生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。年12月23日,管理人收到了昆明中院送达的()云01破10号之一《民事裁定书》,裁定批准云生公司重整计划,并终止云生公司重整程序。
二、《民事裁定书》的主要内容
“本院认为: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批准的重整计划,经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,对所有已申报但暂缓确认的债权人(含投反对票)按照所在债权组别的清偿比例和方式预留现金或抵债资产,该重整计划确保债权公平受偿,经营、清偿方案可行,其表决程序、重整计划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批准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;
二、终止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重整程序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”
三、昆明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
1.昆明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,云生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,云生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,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。云生公司破产重整,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,不会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。
2.鉴于云生公司能否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,本公司将密切